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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先生在某火鍋店內吃炭燒火鍋後,上廁所時摔倒受傷,經檢查有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癥狀,為此,牛先生將飯館起訴至法院要求賠償。而火鍋店的經營者則認為牛先生是醉酒後自己滑倒受傷,因此不同意賠償。記者昨天從市一中院獲悉,經過司法鑒定,法院最終判決火鍋店的負責人向牛先生支付7萬餘元的賠償。
  摔傷查出中毒訴火鍋店
  牛先生今年32歲,是北京一家科技公司的倉庫保管員,平時身體健康。2012年11月13日,牛先生與朋友在一家火鍋店內聚會,幾個人在包間內吃炭燒火鍋。吃到一半時,牛先生起身去上廁所,途中摔倒在地受傷,朋友們趕緊撥打急救電話,將他送到醫院,併入院治療。12月2日,醫院出具一份診斷證明,顯示牛先生除身上和頭部多處外傷外,還有急性一氧化碳中毒的癥狀。
  2013年2月,牛先生以在火鍋店內用餐時、因急性一氧化碳中毒摔倒受傷為由,起訴要求火鍋店賠償。一審法院查明,牛先生摔傷的“陽坊涮羊肉”,其營業執照上的註冊名字是一餃子館,執照所有人是何某,但實際經營者是李某夫婦。何某表示,牛先生的摔傷同自己沒有任何關係,其不應承擔賠償責任。李某夫婦則辯稱,牛先生是飲酒後導致行為受限,自己摔倒,與自己經營無關,也不同意賠償。一審法院判決何某以及李某夫婦共同賠償牛先生各項損失70830元。
  司法鑒定摔傷與中毒有關
  判決作出後,何某以及李某夫婦不服,提出上訴。
  訴訟中,法庭對事發當天牛先生的就餐地點進行了現場勘查,發現牛先生當天所在的包間沒有窗戶,只有一個換氣扇。此外,儘管雙方對此次事件是否和牛先生飲酒有關存在不同意見,但庭審中雙方均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實牛先生當天的飲酒量,牛先生被送到醫院後,院方也沒對其體內酒精含量進行檢查。
  據瞭解,一審庭審中,法院曾就事發當天牛先生意識行為受限的成因與摔傷傷情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問題,委托專業機構進行鑒定。鑒定機構認為,牛先生入院後碳氧血紅蛋白的濃度為23.7%,一氧化碳中毒程度屬於輕度中毒與中度中毒之間,鑒定結論為,牛先生在店內意識受限及摔傷,同其一氧化碳中毒之間均存在一定因果關係,而與酒精之間的因果關係則無法判定。此外,經鑒定,牛先生的傷殘程度已達10級。
  二審法院維持原判
  市一中院審理後認為,爭議事實發生在店內,而該店系個體工商戶執照,因此照主何某應當對外承擔責任。李某夫婦作為飯館的實際經營人,不論其與照主之間是何種關係,也應一併承擔賠償責任。事發經營場所密閉,在僅存換氣扇進行通風的情形下,經營管理者應在用餐者使用炭火鍋時,盡到必要的警示要求其打開包間的門,經營者未有證據證實其盡到上述必要義務,應當承擔一定責任。但庭審過程中,牛先生自認飲酒,因此其摔傷也不能排除飲酒因素和行動疏忽等其他因素。
  市一中院認為,據公平原則,原審法院判定雙方當事人對事件產生負有同等責任並無不當,最終駁回何某等人的上訴,維持一審判決。
  晨報記者 何欣
(原標題:吃火鍋摔傷查出一氧化碳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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